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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离婚律师

    精神病人能够协议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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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能够协议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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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划定,办理离婚登记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海内地办理的。

       因此,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过在民政部分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入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那么,精神病人怎样参加诉讼离婚呢?我国《民法通则》划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民事流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入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流动;其他民事流动由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

       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职员,根据《民法通则》划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职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支属;(五)关系紧密亲密的其他支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支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划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鉴于以上所述,精神病人离婚必需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办署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入行。

       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就是配偶,但是离婚本身就是与配偶离婚,所以配偶肯定不能再作为离婚案件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是精神病人的父母来作为代办署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