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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离婚律师

    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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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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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不乱的共同栖身的行为。

       事实婚姻是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行为。

       1,概念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然以夫妻关系同居糊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即重婚同居。

       4,公然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然同居糊口,即二重同居。

       2,法律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哀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哀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前提,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前提,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治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题目,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详细情况入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进步前辈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峻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划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题目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题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一,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春秋以及隐瞒近支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仍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题目,我们以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

       隐瞒结婚春秋以及隐瞒近支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详细划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划定处理。

       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划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划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哀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峻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划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相关历史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划定,实际上中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详细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如符合登记结婚前提,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正当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划定答应达到法定结婚前提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前提时。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假如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同居为非法同居。

       4,种类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划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5,法律后果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划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划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哀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峻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划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6,社会评论非法同居现象大量存在,中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的划定甚少,不能很好的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弱者的利益。

       7,解除关系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这仅解除了双方的身份关系。

       对于该类案件详细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划定。

       8,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定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1)从主体上望,当事人双方都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上望,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糊口,并为群众所公认;3)从程序上望,当事人未入行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较轻易搅浑,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需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双方结合符正当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治理部分办理登记手续。

       而同居无此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详细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正当登记缔结的婚姻平等对待。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糊口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实,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回各自所有。

       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

       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回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起诉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也是区分和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枢纽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五条划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划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宣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治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糊口,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对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糊口的男女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均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如斯一来,同居中的男女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双方分手时,法律难以保障双方的正当权益。

       尤其在财产分割,相互扶助等方面,极易产生纠纷,但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由于同居关系长短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忠告同居中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要件后,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免受损失。

       [2]9,区别重婚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背《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划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宣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划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同等的婚姻轨制”,这是人类文明提高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不乱的共同栖身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不乱的共同栖身。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峻违背了《婚姻法》的划定,正当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背《刑法》的划定,假如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不乱的共同栖身,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划定,《刑法》259条划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划定中,"同居”是违背《刑法》划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