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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结婚未同住给付彩礼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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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结婚未同住给付彩礼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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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挂号成婚未同住给付彩礼应返还8月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路仳离纠纷案作出一审讯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欧阳某仳离;被告欧阳某应返还原告陈或人民币245
    关键词: 同住

    挂号成婚未同住 给付彩礼应返还8月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路仳离纠纷案作出一审讯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欧阳某仳离;被告欧阳某应返还原告陈或人民币2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欧阳某于2008年7月8日经吉安县玫瑰婚介所先容熟悉,熟悉第二天原告就给付了3000元于被告,用于购置电动车。

        

    2008年7月22日,因两边领成婚证,原告给付被告礼金15000元,同日两边管理告终婚挂号手续,且原,被告均为二婚。

        

    2008年8月2日,被告声称需还债,原告又给付被告9500元现金,但婚后两边未同居糊口。

        

    为此,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欧阳某仳离,并要求退回给付的全部现金27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是二婚,两边了解不到一个月就挂号成婚,婚前基础较差。

        

    婚后两边又未在一路糊口,未成立伉俪情感。

        

    原告陈某诉请与被告欧阳某仳离,切合法令规定,应予支撑。

        

    原告婚前给付被告3000元用于购置电动车,该款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故原告要求返还此款,不予支撑。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15000元和婚后给付的9500元,因原告给付的目的是与被告成婚并配合糊口,但因两边未配合糊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二)第十条“两边管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配合糊口的,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之规定,故该项请求亦应予支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