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720328928
    河间市离婚律师

    抚养虽短确已尽责 “短期”继父亦应赡养

    当前位置 : 首页 > 子女抚养

    抚养虽短确已尽责 “短期”继父亦应赡养

    * 来源 : * 作者 :
    原告房某于1990年再婚后,曾抚养过继女四年,后房某与再婚妻子离婚,继女随其母亲改嫁。现房某身患重病,要求昔日继女对其尽赡养义务。近日,延庆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房某继女一次性给付房某赡养费三千元。   1990年,原告房某与韩某再婚,其再婚妻子韩某带有一两岁多地女儿。1994年8月,原告房某与其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房某继女随其母亲韩某改嫁。2019年,原告房某因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需子女赡养,故诉至法院,要求其继女一次性给付赡养费4万元。   庭审中,原告房某陈述其在继女三岁至七岁之间履行了抚养义务。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在该四年内一直由其外婆抚养,故不同意原告地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1990年10月至1994年8月原告房某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承认在此期间回过原告家,故法院认为原告在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近四年内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应予支持。因原告主张地数额较高,法院根据原告对被告履行抚养义务地时间及履行抚养义务当时地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赡养费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