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邮政局与杨X青赔偿损失纠纷案武汉离婚纠纷律师离婚案例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4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讯程序]:2审 [裁判时间]:2007年04月18日 [裁判字号]:(2007)渝4中法民1终字第66号 [案例来源]:z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邮政局。
住所地重庆市XX县XX镇XX街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局局长。
委托代办署理人付XX,男,19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XX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街23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X青,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XX县XX镇桂芳街77?13号。
上诉人XX县邮政局(以下简称酉阳邮政局)与被上诉人杨X青赔偿损失纠纷1案,XX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酉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酉阳邮政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6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酉阳邮政局的委托代办署理人付XX和被上诉人杨X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8日,原告杨X青在被告酉阳邮政局的新民街邮政储蓄所以实名制开户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款,存折账号为606874002220042243,支取方式为凭密支取。
2006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在和平路邮政储蓄所取款1000元后,存折不慎遗失。
原告立刻赶去开户局新民街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该局受理了原告的挂失申请,并出具挂失手续,挂失金额由柜员手写为18709.43元,打印为9.43元,复核员填写的挂失机间是9点35分。
原告归家后,被电话通知再次赶去新民街邮政储蓄所,该所工作职员声称原告的存款18700元已被人于9点48分取走,而原告办理挂失手续的实际时间是9点51分,不是9点35分。
为此,原告立刻向城南派出所报案,并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均遭拒尽。
2006年10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杨X青诉称,2006年9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我在本县和平路邮政储蓄所取款1000元后发现存折遗失,便立刻到开户行新民街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
该所工作职员冉琼经核实我的存款18709.43元还在 后,为我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机间是当日上午9点35分。
我办完挂失手续归家后,接到邮局电话,当我赶去新民街邮政储蓄所时,被告酉阳邮政局称我的存款18700元已被人取走,取款时间是9点48分。
为此,我向被告索赔,遭拒尽后,特诉请人民法院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