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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离婚律师

    未按商定给付代办署理费律所将昔日委托人诉至法庭武汉离婚纠纷律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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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商定给付代办署理费律所将昔日委托人诉至法庭武汉离婚纠纷律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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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律所诉称,2006年9月,某电表公司因拖欠杭州某公司款项被起诉。

        2006年9月22日,本所与电表公司签订1份委托代办署理民事诉讼案件协议书,商定本所为电表公司代办署理该案件。

        代办署理费支付方式为:在协议签订之日电表公司支付3万元;若达成庭外和解,在杭州某公司撤诉后3日内,电表公司再支付3万元。

        协议签订后,本所委托律师为电表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经多次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杭州某公司撤诉。

        按照本所与电表公司签订得协议,电表公司应当支付代办署理费6万元,但其仅支付了4万元,余款2万元经本所多次催要未果。

        因此,要求电表公司支付代办署理费2万元。

          被告电表公司辩称,现任法定代表人对原告所做得前期工作并不认可,在后期得工作中,原告也没有当真维护被告得正当权益,没有介入后期股权转让等工作,违背了双方签订协议中关于原告应当当真负责完本钱案得代办署理工作得商定,故不同意原告得诉讼哀求。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律所已经按照协议得商定完成委托事务,电表公司亦应履行协议商定得支付代办署理费得义务。

        电表公司主张律所没有介入后期股权转让等工作,因该工作超出了双方商定得律所得代办署理权限范围,法院对电表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

        电表公司未按商定期限支付代办署理费,侵犯了律所得正当权益,遂判决电表公司给付律师事务所人民币2万元。

          审理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