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720328928
    河间市离婚律师

    畅聊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失效]—离婚案例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案例

    畅聊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失效]—离婚案例

    * 来源 : * 作者 :
    失效日期:19990803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1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十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半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峻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正视。  使用童工,是1种严峻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轨制尽对不能答应的,必需果断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劳动行政部分,乡镇企业主管部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治理,监视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背国家划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刻退归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千至5千元)。对情节严峻,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 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划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3,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峻,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4,各地有关部分要加强宣传教育,进步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按期或不按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入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5,各地有关部分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惟,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正视劳动准备气力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施展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归乡小学毕业生继续入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6,教育行政部分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治理轨制。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实,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7,对1些迫使未满十6周岁的儿童,少年往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入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分划定。  8,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尺度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分会同物价等部分共同制定。学校1律不得自订尺度,滥收用度。对家庭经济确有难题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匡助,酌情减免杂费。  9,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未按当地划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十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背划定的,由上1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归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