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先容暂行划定》的通知[失效]—家庭暴力
失效日期:1995-11-09 现将《职业先容暂行划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看告我部劳动力治理和就业司。 附:职业先容暂行划定 第1条 为了入1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分先容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施展职业先容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划定。 第2条 职业先容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1种形式。职业先容的宗旨是,促入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入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3条 职业先容工作必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正当权益。 第4条 各地就业服务部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先容工作机构,名称同1为职业先容所,属事业单位性质。详细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入行职业先容,开铺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流动。 第5条 职业先容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职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轨制和工作职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举措措施和设备。 第6条 职业先容所在劳动行政部分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服务部分直接入行治理,指导,协调和监视检查。 第7条 职业先容所的工作内容: (1)对求职职员入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入行用工调查和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先容临时性劳务职员,并对单位用工入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职员提供用工信息,入行就业指导咨询和先容工作单位。 (4)为入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先容用工单位。 (5)为城镇居民先容家庭服务职员。 (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练习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职员。 (7)向有关决议计划部分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及趋势猜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8)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由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划定签定劳动合同。 (9)承办劳动部分赋予的其他劳动工作。 第8条 职业先容所对持有当地劳动部分划定的有效证件的城镇求职职员入行职业先容,对入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凭县以上劳动部分的先容信入行用工先容,办理务工许可证。 第9条 职业先容所在入行求职登记和开铺用工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实行信息系统治理。并通过组织供求双方直接洽商和多种形式的交流,传播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职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职业先容所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也可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津贴的办法。 第十1条 职业先容所本着有偿服务和不盈利原则,公道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交纳,详细尺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分,物价部分制定。 第十2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铺职业先容和劳务交流流动所需的办公用费及业务费; (2)职业先容所工作职员的工资,津贴工资和保险福利用度; (3)建立或租用必要的职业先容场所,配备举措措施和改善工作前提所需的资金; (4)其他必需开支的用度。 1次性开办费,另外列支。 第十3条 上述划定合用于劳动部分开办的职业先容机构。 第十4条 非劳动部分开办的职业先容机构,属于非盈利性的,须持章程和单位证实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分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先容许可证,在划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先容;属于盈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到劳动部分办理许可证外,还要到当地工商部分入行登记,方可在划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先容,其流动要接受当地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等部分的检查,监视和指导。非劳动部分开办的职业先容机构,其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5条 对于职业先容工作中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超出划定业务范围的行为,要果断制止,并由劳动行政部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取缔。 第十6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分根据本划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存案。 第十7条 本划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8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