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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划定》细则—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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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划定》细则—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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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总则  第2章 面向社会,公然招收  第3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4章 组织治理  第5章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划定》(以下简称《暂行划定》)第十5条划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必需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含天然减员增补),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劳动局提报招工计划,经审批下达后入行。小型企业自行招工确有难题的,也可由企业主管部分组织招收。  招工地点应本着就近的原则确定。必需跨县(市)招工的,由市(地)劳动局审批;跨市(地)招工的,由省劳动局审批。  第3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划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划定〉细则》办理。  第2章 面向社会,公然招收  第4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制定招工简章,经所在市,县劳动局同意后,在招考的十5日前宣布。招工简章应明确招工人数,对象,工种,招用前提,男女比例,考核项目,合同期限,报名地址和时间。  第5条 企业招用工人,具备下列前提之1的,均可报考:  (1)符合《暂行划定》第6条划定的城镇待业青年;  (2)符合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划定》第2条划定的国营企业待业职工;  (3)符合招工简章划定前提的其他城镇待业职员;  (4)地处农村的企业招工,也可就地招用非农业人口中的待业青年。  第6条 招工单位应张榜宣布被录用者的名单,公然录用,并有义务在指定时间内,答复未被录用者的有关询问。  第3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7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尺度,由招工单位和自行招工有难题的小型企业的主管部分根据《暂行划定》第7条划定拟定后,报所在市,县劳动局存案。  第8条 招工的身体检查可根据不同行业工种的要求,按照有关部分制定的体检尺度,由县级以上卫生部分指定的病院入行。  第9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先从需要重新就业的待业职员,职业中学毕业生和经由就业前培训的城镇待业职员中,按专业对口招收,不足部门可从其它城镇待业职员中招收。  符合招工前提的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和退休老工人的子女,在平等前提可以优先录用。  第4章 组织治理  第十条 录用手续同1由招工单位所在市,县(区)劳动局办理。  (1)用工单位在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送市,县劳动局审批,作为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和招收录用的依据,装进被录用人的档案。  (2)用工单位填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册》1式3份,经市,县劳动局审核后,分送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备查。  (3)劳动局按人填发《劳动手册》。  第十1条 重新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市,县劳动局在原《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劳动手册》上加以注明,除按本细则第十条(2)项的划定填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册》外,不再重新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2条 报考职员应向招工单位交纳报名费1元,用工单位每录用1人,向市,县劳动局交招工手续费3元,作为办理招工手续的经费。  第十3条 矿山企业,建筑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和邮电部分从农村招收乡邮送达员,驻段线务员按国家划定执行;其他企业从农村招工均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5章 附则  第十4条 招用1年以内的临时工,按国家和省有关划定办理。  第十5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团招用工人,应比照《暂行划定》和本细则办理。  第十6条 省内过往有关招用工人的划定与《暂行划定》和本细则有抵触的,1律按《暂行划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7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8条 本细则自1986年十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