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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离婚律师

    河间市离婚律师——离婚时,1方生活困难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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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离婚律师——离婚时,1方生活困难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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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4十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另1方给予1次性帮助。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具体的数额和帮助方式由审判人员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现行法律对“离婚时1方生活困难”是如何界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1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1)1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2)如果离婚时,1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1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离婚时1方获得经济帮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第4十2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1方给予另1方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1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而靠自己无力解决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够解决的,不能算生活困难;(2)经济帮助仅限于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1方提供的帮助。如果离婚时并没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1段时间之后才发生“生活困难的”,也不属于需要帮助的范围;(3)提供经济帮助的1方须有负担能力,即有能力提供帮助。若本身没有负担能力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帮助。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