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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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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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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导读:我国婚姻法划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关键词: 禁止,结婚,情况

           导读: 我国婚姻法划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本文找法网网通过该法条为您具体讲解了禁止结婚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相关划定,收拾整顿如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划定的禁止结婚的支属.称为“禁婚亲”。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 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统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支属,即天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天然血亲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支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统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天然血亲具有平等权利义务的支属。

         因为此种血亲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支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划定。

         但婚姻法划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划定。

         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合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乞降法律精神上望.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天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合法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划定,母婴保健法划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实或医学鉴定证实。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峻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