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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离婚律师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存在哪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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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存在哪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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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破裂,婚姻关系,夫妻感情,意见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存在哪些意见?  在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是否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现分别回纳如下:   一种意见以为,应将“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

         其理由是: (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而不只是感情关系。

         (2)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不是婚姻关系,在离婚的法定尺度上过分夸大婚姻关系的感情内涵,轻易在概念上把婚姻关系简朴化。

         (3)感情破裂尺度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很多婚姻的基础并非是感情,但却是自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14种情形中,也有相称部门属于非感情因素。

         假如过分夸大感情因素,轻易忽视非感情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止所起的重要作用。

         (4)夫妻感情是当事人内心的感触感染,比较复杂,法院难以识别和判定,会降低法律划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纵性,而缺乏对婚姻关系破裂事实入行分析的离婚判决,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5)用“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前提,与国际立法术语相异。

           另一种意见以为,应当维持《婚姻法》关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一离婚尺度。

         其理由是: (1)“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没有实质区别,终极仍是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以感情为条件的。

         (2)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解体的内核,至于法律上宣告婚姻的解体,不外是婚姻解体的外在形式,形式听从内容。

         (3)感情破裂作为离婚尺度符合马克思主义对于离婚题目的基本观点。

         (4)感情破裂是客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提供了这样的判定依据。

         (5)法律上并不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独一原因,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了婚姻关系客观上不能维持的现象,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是主要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糊口应当是从属性的。

         (6)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实际上在确认离婚尺度上没有实质性改变,反而会造成放宽或收紧离婚前提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