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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1起雇工状告雇主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雇主赔偿雇工各项经济损失31197.79元。
2004年11月4日,原告杨某1朋友告诉其塔坊木业有限公司要做水枧,杨某获悉后,第2天下战书,便从县城1物资商业中央购买了10张白铁皮来到该公司。
杨某与该公司经理协商,双方口头言定:材料按购买价,工钱按每工40元计算。
谈妥后,11月6日,杨某按商定要求开始制造水枧。
11月8日,因为人手不够,杨某便向该公司经理说,请公司派个小工来匡助安装。
公司知足了杨某得要求,安排了1个小工帮忙,在安水枧途中,公司经理因事需要又把小工鸣走了。
不1会儿,杨某在屋顶上安水枧时忽然石棉瓦断碎,杨某就从屋顶上掉下来昏迷,后被他人将其送病院治疗,共花往医疗费4366.50元。
经鉴定:杨某桡N损伤伴腕关节流动受限得伤残等级为X(拾级),左手拇指流动受限得伤残等级为X(拾级)。
法院审理以为:公民得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杨某是在从事雇佣流动中遭受得人身损害,雇主对雇工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