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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武汉离婚纠纷律师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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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武汉离婚纠纷律师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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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武汉离婚纠纷律师1,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1般如要比较稳妥地打赢债务纠纷官司,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需提供下列证据: 1,能证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商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先容人,必需要提供担保人或先容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1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实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上述证据要绝量形成1个有效的证据链,不要想当然地以为某个证据就足够了而抛却了提供其他证据的机会,否则孤证1旦发生题目,会使得整个官司彻底输掉。

         对于债务人而言,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足以证实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材料。

         但提请债务人留意,如提供的是系伪造,或者带有其他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因此承担法规责任。

         2,非诉程序如何处理债务纠纷(1),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规划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

         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1种特殊程序。

         我国民诉法设专章划定了督促程序。

         依该章划定,债权人哀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投递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了债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法按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非诉程序的特点及合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215条划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第1,合用范围特定,哀求给付的必需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

         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哀求须具有法规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第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哀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哀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也就是说,依占有效的合平等证据可以确定哀求给付的理由和详细数额。

         这长短诉程序合用的实质要件,包括3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2,数额必需确定;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托,是否有法定证实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合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第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终极目标的实现。

         第4,支付令能投递债务人。

         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假如支付令的内容不能投递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入行。

         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究竟起诉的1方要是无法提供有力证实自己的诉讼哀求,那么终极案件的判决结果肯定是对其不利的。

         当然,要是对方提起反诉的话,在反诉中就不再承担举证责任。